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3號
- 原告
- OXXIE CONCEPT SDN. BHD.
- 法定代理人
- MEOW FUI LI
- 訴訟代理人
- 柯秉志律師
- 被告
-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奭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750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為120萬6,608元(計算式:美金4萬75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09年7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新臺幣120萬6,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