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8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