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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牧容

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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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傅語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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