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周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6號 反訴 原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傅語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