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3號
- 原告
-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159至161、243至24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5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0501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