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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159至161、243至24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5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0501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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