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李文仁
- 原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3號 原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159至161、243至24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5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0501元,尚應補徵 第一審裁判費21萬5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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