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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陳博川

  • 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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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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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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