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洪健峰、陳博川
- 原告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登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