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戴發、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