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戴發、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廖惠生 黃崇岳 林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 幣(下同)4,500,000元,後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追加被告應再給付156,782元工程款,並將訴之聲明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4,656,782元,及其中4,5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餘額自110年11月2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㈢第7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56,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依前揭規 定,扣除原告已繳納45,550元,應再補繳1,584元【計算式:47,134-45,550=1,5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