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賴有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31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03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