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項宣示之新臺幣(下同)1577萬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