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項宣示之新臺幣(下同)1577萬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