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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被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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