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夏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毓文、何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夏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文 被 上訴人 何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2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