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旻紘、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謝繼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參,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