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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原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參,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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