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旻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參,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