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莊建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 萬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8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