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裕峰、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裕沛(原名:張振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5號 原 告 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沛(原名:張振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薛智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