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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被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沛(原名:張振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薛智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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