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5號
- 原告
- 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峰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采緹律師
- 被告
-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沛(原名:張振東)
- 訴訟代理人
- 王琬華律師
薛智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