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 萬7,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