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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成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許瓊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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