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佑德開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08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7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272萬6,634元(見本院卷第54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6,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2,088元,應再補繳1萬5,939元【計算式:28,027-12,088=15,93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