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
- 原告
- 佑德開發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08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7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272萬6,634元(見本院卷第54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6,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2,088元,應再補繳1萬5,939元【計算式:28,027-12,088=15,93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