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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佑德開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訴訟代理人
陳友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訴訟程序中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27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先於民國109年7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272萬6,634元(見本院卷第541頁),又於110年4月27日當庭追加請求遭被告扣除之敗模延伸費用47萬4,609元,因此擴張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20萬1,243元,及自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萬1,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

79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2萬8,027元,應再補繳4,75

2元【計算式:3萬2,779元-2萬8,027元=4,7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追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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