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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告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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