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燕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金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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