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啟而、雅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錦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啟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雅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