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唐玉盈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戴謙」之記載,應更正為「歐嘉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