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紀銘杰
- 上訴人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2萬6000萬元(本訴部分14,640,500+反訴部分7,685,500=22,32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萬2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萬2756元,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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