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曉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9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9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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