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鄒曉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9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