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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劉娟呈

  • 原告
    妙管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妙管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囍多管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4日 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2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 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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