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 原告
- 瑋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可宏
- 原告
-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浩宏
- 被告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 萬7,089 元(計算式:2,219 萬8,863 元+392 萬8,226 元=2,612萬7,0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1,9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萬944 元(貳拾肆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