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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告
瑋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可宏
原告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被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 萬7,089 元(計算式:2,219 萬8,863 元+392 萬8,226 元=2,612萬7,0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1,9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萬944 元(貳拾肆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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