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葉美惠、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109年4月23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