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雪 抗 告 人 田景榮 相 對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收執,係作為經銷合約書之經銷保證,並未記載到期日,且經銷合約書亦未授權相對人填載到期日。至 系 爭本票雖記載授權執票人提示時填載到期日,然係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系爭本票自屬未填載到期日之本票,依法應視為見票即付。而因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3年7月17日及104年12 月10日,相對人卻遲至109年2月14日始持以請求付款,已逾發票日3年而喪失票據權利。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共同簽發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2張,且於109年2月14日向抗 告人提示請求付款未果,爰提出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金額及法定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存續,而變更其組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換言之,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並非兩個不同公司,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件抗告人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發票人竑鈦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而來,有高雄市政府104年4月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0451279700號函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抗告人竑 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係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而為本件適格之當事人,合先敘明。 四、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均已載明付款地係本院轄區之「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 管轄權。 五、再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法院就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0年度第3次民、刑庭總會決議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 、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相對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就該本票為形式審查結果,認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屬有效本票,另相對人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之金額及利息,亦未逾其依法得請求之範圍,則原審裁准強制執行,並無不合。又本票之到期日,係票據法第120條 第1項第8款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而授權執票人填載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在法律上並未限於絕對的應記載事項(效力要件),即相對的應記載事項,亦可授權為之。本票應記載到期日而未記載,固不影響其本票效力,但非不可授權執票人填載之(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系爭本票就到期日所為授權之記載,並非票據法上所不規定之事項,自仍生授權效力。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09年度抗字第332號 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1 3,000,000元 1,827,976元 103年7月17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6% 2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4年12月10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