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雍鈞、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李春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華 被 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