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 原告
-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雍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思華
- 被告
-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祥
- 訴訟代理人
-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