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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華
被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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