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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李春祥

  • 原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華 被 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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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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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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