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