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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 被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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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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