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蕭閎仁即愛撫繆茲可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5號 原 告 蕭閎仁即愛撫繆茲可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高映容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泓律師 被 告 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建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以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㈠不 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 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4年委任被告鳳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鳳翔公司)承作原告麻將遊戲「鄰居然自摸」(舊名:鄰居三缺一,下稱麻將遊戲)之軟體程式設計等工作,兩造並簽訂委託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2、3、5項約定,被告應就麻將遊戲軟體程式負保密義務,且該遊戲軟體程式所包含之智慧財產權及財產權均歸原告所有,原告就麻將遊戲軟體享有永久之使用權及所有權,並就麻將遊戲之經營、開發、利用、變更與轉讓享有單獨決定權等權利。嗣由於被告鳳翔公司承作進度不佳,兩造於105年合意終止系爭合約,原告仍持續開發麻將遊戲,並 於107年6月16日為麻將遊戲申請鄰居然自摸之註冊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更於108年12月28日將其針對麻將遊戲製作 之宣傳影片公開上傳至帳號「愛撫繆茲可工作室」之YouTube頻道頁面。然被告竟於108年5月30日擅自盜用麻將遊戲之 程式軟體、人物、音樂及音效等,作為其「鄰局然自摸」(下稱偽麻將遊戲)使用,並將偽麻將遊戲試玩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上傳至帳號「Gavin Hong」YouTube頻道頁面,及 帳號「鳳翔」、「鳳翔公司」之臉書頁面供公眾瀏覽,系爭影片中出現之音樂、音效、場景及人物等均為原告製作之宣傳影片相同或類似,被告公然謊稱麻將遊戲由被告鳳翔公司開發,故被告顯已侵害原告就其著作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即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並損害原告之名譽,且被告重製並公開上傳系爭影片供公眾瀏覽之行為,亦已侵害原告就其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前段及第88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移除並銷毀系 爭影片,及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第88條及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著作人格權損害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著作財產權損害500萬元,暨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附件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此外,被告擅自發布系爭影片中,竟使用與系爭商標近似之鄰居然自摸商標,且被告公開系爭影片之目的係為宣傳推銷麻將遊戲軟體,顯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被告已侵害原告之商標,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2、3項、第71條 第1項第3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影 片自附表1所示網站頁面移除並銷毀,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25萬元(計算式:1,500元×1,500=225萬元)。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前段、第85條、第88條、第88條之1、商標 法第69條第1、2、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及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75萬元(計算式:50萬元+5 00萬元+225萬元=775萬元),並應將系爭影片自附表1所示 網站頁面移除並銷毀,及應於本判決定後7日內,在附表1編號1、3所示臉書頁面,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不得限制閱覽權限及貼文期限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雖被告之事務所及住所位於本院轄區,惟查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被告亦當庭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請求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29、130頁),是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適用,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以符合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㈡綜上,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1: 編號 發布者 發布網站 1 被告洪建忠 帳號「鳳翔」之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glamorphoenix) 2 被告洪建忠 帳號「Gavin Hong」之Youtube頻道頁面(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R15MFbsX9g ) 3 被告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臉書社群專頁(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mgames/videos/000000000000000/) 4 被告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臉書社群專業所載「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介2020.05.04.pdf」檔案下載連結(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file/d/llaqiTNDBDMVjHdPv2EQCzxg5DbSXilp7/view) 附件:道歉啟事 本公司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人洪建忠明知「鄰居然自摸」麻將遊戲為蕭閎仁先生所開發並全權所有,仍未經蕭閎仁先生同意,即擅自將該遊戲之試玩影片公開上傳至帳號「Gavin Hong」之Youtube頻道頁面,及帳號「鳳翔」、「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臉書頁面,並發表該遊戲為本公司開發之不實言論,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情事,致使蕭閎仁先生之智慧財產權及名譽權受損,吾人深感悔悟,本公司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人洪建忠爰以本道歉啟事向蕭閎仁先生公開道歉,特此公告澄清。 道歉人:鳳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