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8號
- 原告
-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又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高正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書狀針對原告之主張為實質答辯,為利兩造就訴訟之爭點充分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之民事答辯狀具體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