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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誠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告
高正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書狀針對原告之主張為實質答辯,為利兩造就訴訟之爭點充分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之民事答辯狀具體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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