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證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恩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4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經營國王車訊KingAutos網站(https://www.kingautos.net),每日更新國內外新款汽車車訊,全球汽車賽事、試駕報告、超跑介紹等最新的汽車情報,並收錄超過80種以上汽車品牌的深入資訊)。國王車訊網站文章係原告員工進行外電翻譯並加上編輯心得撰寫成文並刊載於國王車訊網站,按著作權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由原告取得國王車訊網站文章之著作財產權。詎原告發現被告恩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VIEWS台灣網站(http://www.views-tw.com),未經原告授權,由被告公司員工違法全圖文抄錄國王車訊網站文章高達220 篇,顯侵害原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被告公司及其員工已侵害原告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保障之重製權及依著作權法第26之1條第1項規定保障之公開傳輸權,原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文章,依著作權法第88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起訴為著作權法事件,依原告主張本件爭點應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之著作權,自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