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尚興國際有限公司、馬瑞月、詠研科技有限公司、鄭明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智字第61號 原 告 尚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月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詠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張家和律師 簡羽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件反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次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反訴制度,旨在利用本訴之訴訟程序,以符訴訟經濟之原則,在本訴與反訴均係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定其適用之程序者,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二者合併辯論及裁判之明文,故於通常訴訟程序提起應依簡易程序之反訴,既可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不得認為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24日簽立合作協議書(下稱系 爭契約),約由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依原告提供之 樣品、設計概念與想法,進行車用方向盤使用之LED顯示模 組(下稱LED顯示模組)之開發、設計及後續產品製造、生 產,惟被告違約等情,依系爭契約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被告則否認違約,並提起反訴,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產品貨款新臺幣(下同)47萬2,500元。被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雖在50萬元以下,惟本訴及反訴之原因事實,均係基於系爭契約所生之糾紛,且被告反訴標的與其本訴之防禦方法,於法律上及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依上說明,應認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被告提起反訴,於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合作設計開發泛用於各車種之LED顯示方向盤,約由被告進行LED顯示模組之開發、設計及後續之產品製造、生產。兩造於契約第2條約定設計、開 發等相關專利權、營業秘密均歸伊所有,伊並已給付研發費用31萬5,000元。惟被告交付之LED顯示模組存有搭載之藍芽模組與車載藍芽系統相互干擾(下稱藍芽干擾),及PCB板短 路、故障碼爆閃、無法自動斷電等(下合稱PCB板短路等) 重大瑕疵,經伊通知要求被告提出藍芽封包、藍芽模組通訊協定、藍芽燒錄檔及藍芽模組修改等(下合稱藍芽模組軟體)應歸屬伊所有之營業秘密,及要求被告會同藍芽模組軟體設計廠商與伊一同解決瑕疵,卻為被告所拒。被告拒絕提供屬伊營業秘密之藍芽模組軟體,且拒絕修補瑕疵,已違反契約第2條之約定並構成債務不履行,經伊於109年7月23日終止 契約,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6條後段「(甲方)得請求乙方賠 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新台幣參仟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及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60條暨民法第227條第1項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之研發費用損失31萬5,000元,並得依同上約款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餘2,500萬元保留請求)。爰依系爭契約及前述民法債務不履行 之法律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531萬5,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就本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被告反訴部分,則以:被告交付之產品有上述瑕疵,伊對被告具有上開損害賠償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債權,已如前述,關於伊應給付被告之PCB板貨款47萬2,500元,爰以上開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就反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則以:伊就LED顯示模組搭載之藍芽系統,依約僅進行 「藍芽模組修改」,藍芽模組軟體並非契約第2條所約定應 由伊設計、開發之範疇,且藍芽模組軟體係伊向訴外人珺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珺崴公司)購買現成軟體再委由該公司略為修改,智慧財產權屬珺崴公司所有,非歸屬於伊之權利,原告若找其他修改藍芽模組之廠商,亦同樣可完成藍芽模組修改,該藍芽模組軟體非系爭契約所定機密資訊,並非契約第2條所定應歸原告取得之營業秘密,伊不負有移轉藍 芽模組軟體予原告之契約義務。原告另稱伊交付之產品有瑕疵云云,亦非事實,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顯未盡舉證責任,且由原告已將伊交付之300單位PCB板用於銷售,更顯伊交付之產品並無任何瑕疵。是本件原告以伊未交付藍芽模組軟體及所交付產品有瑕疵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均無理由。退步言,縱認原告主張有據,伊就系爭契約之研發費用及PCB板價金僅78萬7,500元(315000+472500), 原告卻請求高達5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亦顯屬過苛,請 酌減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並提起反訴主張:伊於完成LED顯示模組之設計、開發後,兩造即約定由伊 提供300單位PCB板予原告,約定價金為每單位1,600元,伊 已依約於108年12月16日交付300單位PCB板,扣除原告已付 訂金後,原告應給付47萬2,500元,惟原告至今仍未給付。 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原告給付47萬2,500元及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就反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本訴部分: 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被告按原告提供之樣品、設計概念與想法,進行LED顯示模組之開發、設計及後續產品 製造、生產;兩造於契約第2條約定LED顯示模組設計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原告所有,原告已給付研發費用31萬5,000元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LED顯示模組所搭載之藍 芽模組軟體屬契約第2條所定屬應歸原告取得之營業秘密, 被告拒絕交付已屬違約,且被告交付之產品存有藍芽干擾、PCB板短路等瑕疵,被告拒絕修補,亦已違約,應依契約第6條後段及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上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LED顯示模組所搭載之藍芽模組軟體,乃系爭契約第 2條所約定應由原告取得之營業秘密,被告未交付藍芽模組 軟體已屬違約部分,經查,契約第2條記載「甲(原告)、 乙(被告)雙方確認與本合作協議書有關之『LED顯示車用方 向盤』及『系爭LED顯示模組』之設計、開發等相關之專利權、 營業秘密均歸甲方所有」等語,觀其文義,須與LED顯示模 組之設計、開發範圍,且屬營業秘密者,始依該約款歸由原告取得。查依兩造不爭執之研發報價單所載,被告就LED顯 示模組之研發費用報價,就藍芽部分僅為「藍芽模組修改」費用(本院卷第31頁),被告抗辯其研發範圍不包含提供藍芽模組軟體等情,尚非無據。且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 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查藍芽無線通訊技術早已為公開之資訊,且為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熟知,被告抗辯其係向珺崴公司購買現成軟體並委其修改軟體等情,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珺崴公司切結書為證(本院卷第471頁),且未據原告爭執。依被告得委由市 場上具藍芽技術資訊之廠商完成軟體修改等情,被告抗辯該藍芽模組軟體之修改得由其他具藍芽技術之廠商進行,非機密資訊,並非契約第2條所定應歸原告取得之營業秘密等情 ,亦非無稽。原告復未能提出積極之舉證,以證明兩造將LED顯示模組搭載之藍芽模組軟體約定為系爭契約第2條所稱「應歸屬原告之營業秘密」,則原告以被告未交付藍芽模組軟體,違反契約第2條為由,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給 付懲罰性違約金,即嫌無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之產品有藍芽干擾及PCB板短路等瑕疵部分 ,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產品存在藍芽干擾之瑕疵云云,固提出其與訴外人韻翔國際-王姵淇(下稱韻翔公司)之電子郵件 ,及兩造間電子郵件為據(本院卷第125、第127至137頁) 。然查:①依原告與韻翔公司間電子郵件內容以觀,韻翔公司於郵件中說明「如電話中解釋的,RD將貝倫藍芽模組跳線到手上的樣品板上。OLED PCBA一樣無法連接上(如附件影片),意思是雖然貝倫藍芽模組有基底code(程式碼),但與您 的OBD指令格式不相同不相容,即使換成貝倫的模組,一樣 需要重寫藍芽與OBD的連接軟體F/W code才有辦法連接上…。 也與貝倫討論是否能幫忙重寫,也是一樣不知MCU,藍芽,OBD當初設計的訊號溝通方式情況下,建議1.找原設計者索取完整燒錄code(程式碼)2.重新設計(這部分貝倫無法,是另外提供third party團隊。由我司協助重新設計的評估,預計 下週五(8/7)前會給您答覆」等語,係在說明其他藍芽模組 (貝倫藍芽模組)與原告OBD指令格式不相容之問題,郵件 中並未提及被告提供LED顯示模組所搭載之藍芽模組軟體有 何瑕疵,自不能以上開電子郵件,為不利被告之認定。②依原告所舉兩造間電子郵件內容以觀,原告雖於郵件中表示有藍芽干擾問題,要求被告安排藍芽模組設計廠商處理干擾問題等語(本院卷第131、133頁),然被告亦一再否認瑕疵,表示「藍芽問題,直前就說過了,干擾問題:貴司可以請有無線經驗的工程師看看,我司回覆的文件是否相當的完善易懂。藍芽開發商再三表明:他們沒(誤載為「門也」)義務,也完全不想與貴司有所接觸!!」,並建議「干擾問題,我司回報的文件是由藍芽開發商提供的檔案,由我加以説明…若貴司無專業人士判讀文件,也可以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等語(本院卷第133、135頁),自不能以原告曾在郵件中單方主張有藍芽干擾瑕疵云云,認原告已就該瑕疵盡舉證之責。 ⒉原告主張自109年1月至3月,被告交付之PCB板經原告退回重工數次,可見被告交付之產品存有瑕疵未達標準,該產品經第三方檢測確有PCB板短路等問題云云,均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提出被告109年1月至3月出貨單 為證(本院卷第139至157頁),觀諸109年1月、2月出貨單 載有「退回修改」、「修改+測試後重新出貨」等語且無原 告之簽收,原告主張曾於109年1、2月間曾將被告交付之PCB板退回、由被告重新出貨等情,固非無據。然109年3月2日 出貨單則已由原告簽收並記載「暫收192品質待驗」等語( 本院卷第157頁),無從認被告經原告退回重新修正後,於109年3月2日之出貨仍有產品瑕疵。至原告主張PCB板短路等 瑕疵部分,原告僅提出電路線板短路圖乙紙為證(本院卷第159頁),該電路線板短路圖業經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本院卷第192頁),原告復未提出足以證明該圖形式真正之證明,自無從作為被告產品瑕疵之證據。 ⒊況查,被告抗辯原告已將被告交付之產品用於銷售乙情,經原告表明不爭執(本院卷第453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原告官 方網站及臉書照片可佐(本院卷第265至309頁),倘確有原告所稱之產品瑕疵,衡情原告當無仍對外銷售、甘負對購買者之產品瑕疵責任之理。原告表明為產品營業秘密不外流,願就產品問題自行吸收(本院卷第335頁),而未為就其所 稱產品瑕疵提出其他積極之舉證,其主張自難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提供LED顯示模組搭載之藍芽 模組軟體及被告交付之產品存有藍芽干擾、PCB板短路等瑕 疵,均難認有據。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藍芽模組軟體及未修補產品瑕疵為由,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云云,即均無足採。 五、反訴部分: 被告反訴主張其完成LED顯示模組之設計、開發後,兩造約 定由被告提供300單位PCB板予原告,約定價金每單位1,600 元,及被告已依約交付PCB板,扣除原告已付訂金後,原告 尚應給付47萬2,500元等情,為原告所不爭(本院卷第361頁),且經原告表明不爭執應為給付在卷(本院卷第449頁), 被告上開主張,應認可採。原告固以其在本訴所主張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債權,資為抵銷抗辯,然原告本訴主張前開債權,為無理由,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既無所稱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債權存在,其執以主張抵銷云云,即無可採。是反訴部分,被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PCB板價金47萬2,5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㈠本訴部分,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31萬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㈡反訴部分,被告請求原告給付47萬2,500元及自反訴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4日起(原告於110年2月3日簽收書狀繕本,見本院卷第20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反訴部分所命原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原告(反訴被告)之 聲請,諭知其得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