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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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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恭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折算後為新臺幣2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26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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