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恭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折算後為新臺幣2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26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智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折算後為新臺幣2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26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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