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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46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6號

聲請人
鍾炳利即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之董事長
代理人
謝杏娟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有經濟部民國109 年3月2日經商字第10902405850號函、相對人之第14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單、原捐助章程(107 年12月19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9 年1月9日修正)、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至9、11至15、17、18、20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查僅係字義酌修、條文順序調整、依財團法人法認章程無須載明規定之刪除、及財產保管授權規定之刪除等,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於附件對照表以外之變更章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對照表
┌─────────────┬─────────────┐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
│第五條                    │第四條                    │
│本社之創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佰│本社之基金,由下列各捐助人│
│萬元整,以銀行定期存款方式│依其捐助金額捐助之:      │
│保管,由下列各捐助人依其捐│(一)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助金額捐助之:            │      新台幣貳拾肆萬圓(據│
│一、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      台機公司100 年12月15│
│    台幣貳拾肆萬元(台機公│      日台機清算綜字第1000│
│    司解散後,其董事職務之│      0000000 號函該公司清│
│    指派權已改由經濟部行使│      算即將完結,法人人格│
│    )。                  │      亦將消滅,台灣機械股│
│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      份有限公司以捐助人名│
│    台幣貳拾肆萬元。      │      義指派代表擔任本社董│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事會董事職務之指派權│
│    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      改由經濟部行使)。  │
│    理處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現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      新台幣貳拾肆萬圓。(│
│    司)。                │      該公司依公營事業移轉│
│四、台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      民營條例規定於八十三│
│    司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已│      年六月廿二日正式變更│
│    因公司合併,併入台灣糖│      為民營公司)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五、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
│    貳拾肆萬元。          │      業管理處新台幣貳拾肆│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萬圓。(據行政院國軍│
│    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八六)輔伍字第○○│
│                          │      七八二號函該處奉行政│
│                          │      院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                          │      台八十六防字第一五一│
│                          │      七六號函核准改制為榮│
│                          │      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四)台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
│                          │      公司新台幣貳拾肆萬圓│
│                          │      。(據行政院八十年一│
│                          │      月三十一日台八十經字│
│                          │      第四五四一號函該公司│
│                          │      ,准自八十年三月三十│
│                          │      一日併入台灣糖業股份│
│                          │      有限公司)          │
│                          │(五)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台│
│                          │      幣貳拾肆萬圓。      │
│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圓。│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社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製訂業務方針、審核年│
│    及運用。              │      度業務計劃及報告。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蕾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監督業務推行。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基金保管。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財產運用及處分。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學者專家董事之選任。│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經理人員任免。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八)解散之擬議。        │
│    擬議。                │(九)捐助章程修改之建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處理。              │
│    擬議或決議。          │                          │
├─────────────┼─────────────┤
│第七條                    │第五條                    │
│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本社設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
│組成,人數應為單數,由董事│織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五人為│
│推選五人為常務董事組織常務│常務董事會。由常務董事互推│
│董事會。由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
│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社,│表本社,並綜理董事會一切事│
│並綜理董事會一切事務。    │務。                      │
├─────────────┼─────────────┤
│第八條                    │第七條                    │
│董事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董事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二人。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二人。│
│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公營事│(二)本社政府機構捐助人及│
│    業捐助人及民間機構捐助│      民間機構捐助人指派代│
│    人指派代表八至十人。  │      表九至十人。        │
│三、董事會推薦學者專家一至│(三)董事會推薦學者專家二│
│    三人。                │      至四人。            │
│學者專家董事,由上屆董事會│學者專家董事,由上屆董事會│
│遴選聘為次屆董事。董事因本│遴選聘為次屆董事。董事因本│
│身職務變動而有出缺時,由原│身職務變動而有出缺時,由原│
│派薦機構改派人員擔任之,並│派薦機構改派人員擔任之,並│
│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第八條                    │
│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每屆│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之任│
│之任期均為四年,如經連續指│期均為三年,如經連續指派、│
│派、連聘及連選均得連任,但│連聘及連選均得連任,但每屆│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超過全│
│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
│二。                      │                          │
├─────────────┼─────────────┤
│第十一條                  │第九條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或常│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務董事會,會議均由董事長擔│
│    數同意行之。          │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出席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擔任臨│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時主席。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或監督│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官署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
│別決議,並陳報經濟部許可後│應由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
│行之: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事項│                          │
│    。                    │                          │
├─────────────┼─────────────┤
│第十二條                  │第十條                    │
│本社置監察人二人至三人,由│本社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負│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責有關業務及財務之監察事宜│
│。其職權如下:            │,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察人。                    │
│    況。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    產資料。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                          │
│    助章程執行事務。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
│監察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監察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一人。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一人。│
│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公營事│(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及民間│
│    業捐助人及民間機構捐助│      機構捐助人推選代表一│
│    人得推選代表一至二人。│      至二人。            │
│監察人得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監察人得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
│開會時,召開聯席會議。    │開會時,召開聯席會議。第七│
│監察人之補缺及任期亦準用本│條第三項及第八條之規定,於│
│章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之│監察人之補缺及任期準用之。│
│規定。                    │                          │
├─────────────┼─────────────┤
│第十四條                  │(無)                    │
│本社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                          │
│控制及稽核制度,報經濟部核│                          │
│定。                      │                          │
├─────────────┼─────────────┤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
│本社經理部門秉承董事會制訂│本社經理部門秉承董事會制訂│
│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
│本社業務。                │本社業務。                │
│經理部門設總經理一人,其任│經理部門設總經理一人,其任│
│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經董│期為三年,重要佐理人員若干│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
│本社組織規程另訂,經董事會│過後聘任之,重要佐理人員名│
│通過後並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額由董事會核定,經理部門之│
│。                        │組織規程另訂,經董事會通過│
│                          │後實施。                  │
├─────────────┼─────────────┤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
│本社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社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度開│
│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始前二個月,擬具業務計劃書│
│限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及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審│
│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議通過後執行,計晝與預算有│
│後報請經濟部辦理。        │變更時亦同。              │
├─────────────┼─────────────┤
│第十八條                  │第廿條                    │
│本社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依│本社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度終│
│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了後,編具業務報告書及收支│
│限編製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決算書,提請董事會審定,並│
│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審定│報請經濟部核備。          │
│,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審核│                          │
│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                          │
│告書,一併報請經濟部辦理。│                          │
├─────────────┼─────────────┤
│第二十條                  │第廿三條                  │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本章程經陳請經濟部核准備案│
│報經濟都許可,經法院變更登│後施行。                  │
│記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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