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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爾珅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參加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海商字第四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或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COSCO ENGLAND SHIPPINGLIMITED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台幣1,537,401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事件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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