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寶爾珅、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登俊、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馬杰、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爾珅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 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海商字第四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或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COSCO ENGLAND SHIPPINGLIMITED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台幣1,537,401元,惟原告 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 海商字第4號民事事件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請 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