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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松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參加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1年6月1日與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台北市政府111年7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1150183010號函、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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