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 原告
-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勁松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GROUP LTD.)
- 法定代理人
- 蔡登俊
- 訴訟代理人
- 蕭又禎
- 參加人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衍義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馬杰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