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勁松、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GROUP LTD.、蔡登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衍義、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馬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松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 第4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