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松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參加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