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登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事件,有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上訴經台 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3號審理,該案件業經 撤回上訴,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 以111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審理,於113年6月5日判決確定,本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業經撤回,有查詢資料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