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帝寶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帝寶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郎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消字第19號 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7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