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寶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郎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消字第19號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7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消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郎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消字第19號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7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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