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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李其然

  • 原告
    楊政達吳宣諭楊性芳陳淑女邱文達陳翠香林泰祺林文祿林文盛林志良陳麗玉陳桂惠陳奕儒朱孔晟趙麗明林聖國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翠虹陳欣佳高順益蘇正道黃雅筠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桂英黃麗雪林海山葉俊毅張思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6號 原 告 楊政達 吳宣諭 楊性芳 陳淑女 邱文達 陳翠香 林泰祺 林文祿 林文盛 林志良 陳麗玉 陳桂惠 陳奕儒 朱孔晟 趙麗明 林聖國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原 告 楊翠虹 陳欣佳 高順益 蘇正道 黃雅筠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 告 吳桂英 黃麗雪 林海山 葉俊毅 張思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歐宇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變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839元(即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之加總 ,見本院卷第454至47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47,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7,532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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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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