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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楊政達
原告
吳宣諭
原告
楊性芳
原告
陳淑女
原告
邱文達
原告
陳翠香
原告
林泰祺
原告
林文祿
原告
林文盛
原告
林志良
原告
陳麗玉
原告
陳桂惠
原告
陳奕儒
原告
朱孔晟
原告
趙麗明
原告
林聖國
原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原告
楊翠虹
原告
陳欣佳
原告
高順益
原告
蘇正道
原告
黃雅筠
原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告
吳桂英
原告
黃麗雪
原告
林海山
原告
葉俊毅
原告
張思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三狀變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839元(即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之加總,見本院卷第454至47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47,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7,532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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