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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政達
即原告
吳宣諭
即原告
楊性芳
即原告
陳淑女
即原告
邱文達
即原告
陳翠香
即原告
林泰祺
即原告
林文祿
即原告
林文盛
即原告
林志良
即原告
陳麗玉
即原告
陳桂惠
即原告
陳奕儒
即原告
朱孔晟
即原告
趙麗明
即原告
林聖國
即原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翠虹
即原告
陳欣佳
即原告
高順益
即原告
蘇正道
即原告
黃雅筠
即原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桂英
即原告
黃麗雪
即原告
林海山
即原告
葉俊毅
即原告
張思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歐宇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7,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27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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