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郭阿美、李其然
- 原告楊政達、吳宣諭、楊性芳、陳淑女、邱文達、陳翠香、林泰祺、林文祿、林文盛、林志良、陳麗玉、陳桂惠、陳奕儒、朱孔晟、趙麗明、林聖國、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翠虹、陳欣佳、高順益、蘇正道、黃雅筠、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桂英、黃麗雪、林海山、葉俊毅、張思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達 吳宣諭 楊性芳 陳淑女 邱文達 陳翠香 林泰祺 林文祿 林文盛 林志良 陳麗玉 陳桂惠 陳奕儒 朱孔晟 趙麗明 林聖國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翠虹 陳欣佳 高順益 蘇正道 黃雅筠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桂英 黃麗雪 林海山 葉俊毅 張思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歐宇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7,8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277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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