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 000號
被 告 趙加菊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