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7號
- 原告
-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 000號
- 被 告 趙加菊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