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李淑貞
- 原告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趙加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 000號 被 告 趙加菊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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