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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莊健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即為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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