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欣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複代理人 簡鈺芳 吳榛鈺 被 告 有鬆生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志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