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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複代理人
簡鈺芳
複代理人
吳榛鈺
被告
有鬆生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志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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