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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龐維哲、侯金英、陳嘉賢、曾國烈、竹村泉一、凌忠嫄、田天明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雅雯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施珠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珠婷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村泉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楊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施珠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09年1月20日確定。 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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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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