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施珠婷
- 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簡曼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林毓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竹村泉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楊雅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施珠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09年1月20日確定。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