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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施珠婷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村泉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楊雅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施珠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09年1月20日確定。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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