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陳聖德、龐維哲、侯金英、陳嘉賢、曾國烈、竹村泉一、凌忠嫄、田天明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雅雯、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施珠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珠婷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村泉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楊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施珠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9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109年1月20日確定。 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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