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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子寧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敏惠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完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敏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敏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經裁定終止,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4月2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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