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敏惠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修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完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敏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敏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經裁定終止,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4月2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