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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趙張麗容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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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後述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
    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列出相對人之現金
    資料。然相對人既為有限公司,理應有相關開戶存款資料,
    請詳列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內容如下(包含但不限於聲請人
    提出詳細資產負債表所示內容):
  ㈠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其他動產如辦公設備等,請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
    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有無積欠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保局相關費用及滯納金,相對
    人尚有無積欠其他稅務機關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㈣如有增列之資產,應列出其價值及該等價值之證明文件,並
    說明有無他人洽購資產情事。
  ㈤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㈥完整之資產負債表。 
三、請說明相對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
    (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
    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債權證明文
    件;並詳敘歷來債權發生日、發生原因、清償期、尚未清償
    金額及聲請人何時起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本件聲請人提出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高達新臺幣102,645,505元,尚無法
    證明。
四、請說明相對人有無債權,如有,相對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有無
    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
    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
    之可能性,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如有
    ,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
    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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