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楊明勳即海納百川區塊鏈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之清算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海納百川區塊鏈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 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僅一人,並不符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是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