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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聲請人
楊明勳即海納百川區塊鏈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相對人
海納百川區塊鏈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 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僅一人,並不符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是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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