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後附之資產負債表所載,其得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6 萬5,70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列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2,000 元及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及年度損益表經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承認之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且該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交易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