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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後附之資產負債表所載,其得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6 萬5,70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列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2,000元及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
    歸戶資料、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及年度損益表經董事會
    決議及股東會承認之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書。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且該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
    相關交易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聯絡方式(包
    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
    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敘
    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
    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
    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
    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
    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
    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
    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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